对于供应商(假设不存在赊销,税款及时缴纳):
零件购入成本85。47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53元,两项合计支付现金100元;
零件销售收入100。00元,增值税销售项税额17。
00元,两项合计收到现金117元;
供应商应交增值税17。00-14。53=2。 47元,
供应商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7*7%+2。47*3%=0。25元,
(在此假定供应商适用税率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供应商取得销售净利100-85。
47-0。25=14。28元,
供应商在这项交易中取得现金117-100-2。47-0。 25=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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