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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结账的问题

我是一名新会计,没有什么经验,想问问大家:1、在年终结账时,就是将“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就可以了是吗?不用再做其他特别的了吗?2、年终结账的分录是在12月底做还是1月初做啊?3、我公司是小企业,12月份的累计净利润是亏损,但是如果汇算清缴就会把招待费用上调一部分,我们就会有盈利了,这种情况可以吗?还用出具审计报告吗? 谢谢大家。希望能说的详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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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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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年终结账时,就是将“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就可以了是吗?不用再做其他特别的了吗? 1、是的。要做结转本年利润分录。 2、结转分录 (1)如果本年利润是盈利,结转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如果本年利润是亏损,结转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二、年终结账的分录是在12月底做还是1月初做啊? 1、在12月31日做结帐。
     2、年末结转程序: (1)年底时,先将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作结转凭证,然后,作本年利润结转凭证,本年利润结转后,账面无余额。 (2)结账前,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3)结账时,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再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结转下年”字样下空格处,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一条斜线注销。 (4)在下年会计年度建新账簿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有余额账户的余额,直接记人新账余额栏内即可,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 三、我公司是小企业,12月份的累计净利润是亏损,但是如果汇算清缴就会把招待费用上调一部分,我们就会有盈利了,这种情况可以吗?还用出具审计报告吗? 1、12月份的累计净利润是亏损,这是会计利润。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属于税收利润,税收利润出现盈利是正常的,没有问题。 3、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主管税务局都通知企业参加培训会的。是否出具审计报告,培训时主管税务局会有要求的,按照税务的要求作就行了。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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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年终结账时,就是将“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就可以了是吗?不用再做其他特别的了吗? 1、是的。要做结转本年利润分录。 2、结转分录 (1)如果本年利润是盈利,结转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如果本年利润是亏损,结转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二、年终结账的分录是在12月底做还是1月初做啊? 1、在12月31日做结帐。
     2、年末结转程序: (1)年底时,先将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作结转凭证,然后,作本年利润结转凭证,本年利润结转后,账面无余额。 (2)结账前,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3)结账时,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再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结转下年”字样下空格处,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一条斜线注销。 (4)在下年会计年度建新账簿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有余额账户的余额,直接记人新账余额栏内即可,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 三、我公司是小企业,12月份的累计净利润是亏损,但是如果汇算清缴就会把招待费用上调一部分,我们就会有盈利了,这种情况可以吗?还用出具审计报告吗? 1、12月份的累计净利润是亏损,这是会计利润。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属于税收利润,税收利润出现盈利是正常的,没有问题。 。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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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年终结账时,就是将“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就可以了是吗?不用再做其他特别的了吗? 答:是的。 计算出本年利润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年终结账的分录是在12月底做还是1月初做啊? 答:应该在12月做。
   3、我公司是小企业,12月份的累计净利润是亏损,但是如果汇算清缴就会把招待费用上调一部分,我们就会有盈利了,这种情况可以吗?还用出具审计报告吗? 谢谢大家。  希望能说的详细一点。
  。。。。 答:1。朋友,企业的所得税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来计算。有应纳税所得额就需要缴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会计利润的关系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金额。因此,你公司会计利润尽管亏损,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外,仍然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按照税法规定该调整的就需要调整。
     同时,你还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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