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总公司设在市区,各县有若干分店;经营项目:药品零售;药品由总公司统一购进、调拨、定价;现在想改变经营模式,即将各县的分店变更为分公司,药品的购进、调拨、定价还由总公司统一办理,总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总公司要求:各分店(分公司)经营财务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其实质上是把现在各县的分公司当做他的每一个门市部),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
问题:1、分公司需要设置账簿吗?如需设置,应如何核算?
2、商品调拨如何核算?总公司在向分公司调拨药品时需要开票(增值税专票)吗?
3、除所得税外,各分公司的其他税收均应在 实际经营地缴纳,那么月未总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请指教!。
1、分公司需要设置账簿吗?如需设置,应如何核算?
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可以设置库存商品和销售明细账。也就是说,只要把总公司调入商品、销售情况登记清楚就行了。
2、商品调拨如何核算?总公司在向分公司调拨药品时需要开票(增值税专票)吗?
(1)这是内部之间的调拨,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以设置内部商品调拨单,分公司根据调拨单登记库存商品明细账。
3、除所得税外,各分公司的其他税收均应在实际经营地缴纳,那么月未总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在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0-12-17 18:02 补充问题
总公司则要向各分公司开票的(分公司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总公司是按进价向分公司调拨药品的,那么这样一来,部公司的税负就成了0了
1、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商品,不需要开发票,可以根据内部设置的调拨单作为分公司的入账依据。
总公司可以设置一本调拨商品辅助帐,依据调拨单登记辅助帐。
2、分公司每日汇总销售情况,将销售款和销售汇总表向总公司交纳。总公司依据各分公司的销售汇总总额,作为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由总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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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分公司需要设置账簿吗?如需设置,应如何核算?
2、商品调拨如何核算?总公司在向分公司调拨药品时需要开票(增值税专票)吗?
3、除所得税外,各分公司的其他税收均应在 实际经营地缴纳,那么月未总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我认为:
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的,一般不需要相对独立核算。
设置库存商品和销售明细账,总分支机构货物的转移,只是公司货物的存放地点发生了改变,并没有发生权属变化,因此,因此,销售行为没有发生,不需要开具发票。
总分公司不在统一县市的,由于税收的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还是应该相对独立核算的。
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根据增值税规定是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分公司按照规定就地预缴,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
建议不设置分公司 改为设置子公司 药品不做调拨 而作受托代销,不管是收手续费或者差价 这样子 1、子公司账簿设置,为一般公司的设置方法 2、商品代销,按照收入确认规则进行 3、所得税也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