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用地转建筑用地的问题!沿路土地,政府承诺, 至今无果,该怎么办?路土地,政府承诺, 至今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国务院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 用途: 三、所用土地的位置 四、被用地单位和用地面积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2.农业人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统一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国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偿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修建省道应有省政府申请,国务院批准。负责人应该是省国土资源厅。 补偿的问题你询问乡政府就可以了,因为占用的为集体土地,政府和乡、村之间应该就补偿达成协议。
补偿的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四至六倍)、青苗费(据实)、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直接越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纪委监察局反映,土地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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