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不得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时间条件),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实质条件),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a)累犯以及(b)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两个禁止对象)(注意下面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全部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时间条件),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实质条件),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a)累犯以及(b)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两个禁止对象)(注意下面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 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 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具体参33)
「第15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9条」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共14年)。
注:假释适用的程序、审理权限完全同减刑的适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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