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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高手:执行异议的问题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可否不予受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受理,是发不予受理的裁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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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499 0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可否不予受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受理,是发不予受理的裁定吗? 呵呵,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是不能置之不理的。应该依法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05-30

493 0
  案外人对执行有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应该是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应简单地“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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