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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问题

执行案件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问:若裁定异议成立,但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是案外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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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8

552 0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若是被法院裁定为异议成立时,则应当下裁定书并中止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即属于对法院的裁决不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如果是认为原判决或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是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的,则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9-05-28

546 0
    “执行案件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若裁定异议成立,但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是案外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时,可以按照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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