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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高手律师:执行异议的问题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这个时候,如果发现此异议申请人并不是案外人,法院如何处理?应该出什么样的裁定?不予受理,还是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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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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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的并非是适格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将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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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这个时候,如果发现此异议申请人并不是案外人,法院如何处理?应该出什么样的裁定?不予受理,还是驳回?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在审查后作出撤销、改正或者驳回的裁定。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此异议申请人并不是案外人,则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在此情况下,依法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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