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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高手解答:案外人异议问题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后来申请执行人发现异议申请上的签名为伪造,实际上是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作假。申请执行人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执行法院,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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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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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发现此异议申请人并不是案外人,则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在此情况下,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另外,这实际上是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作假,即为以欺骗的手段对抗法律,法院可以对其处以司法拘留或罚款。
   。

2009-06-01

229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 申请执行人发现异议申请书上的签名为伪造,实际上是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作假。
  申请执行人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执行法院,法院应该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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