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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另案起诉标的物所属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另案起诉标的物所属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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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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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后,案外人另案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其权属,然后持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较为多见。但对于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是否拥有诉权、如何防止债务人借确权诉讼规避执行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通过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加以救济,但法律并未禁止案外人在此情形下可另案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所以确权诉讼应当予以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两个“可以”应理解为选择关系,当事人只有这两种选择要么申请再审,要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规定意在排除确权诉讼,案外人应当按照该特别救济程序主张权利,不应另案诉讼。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200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从上述两项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主要明确案外人在未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情况下,只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条路可走,而不能向任何法院提起其他行为。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否定了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诉讼的诉权,明确了案外人只能依照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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