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经济 房地产法

财产保全优先权的问题

  王某为债务人(被告),ABC债权人(原告),王某为了逃避债务失踪,留下1处房产,但房产拍卖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债务。A最先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了对王某的房产进行保全,之后BC得知该情况,也起诉到法院,同时也申请财产保全,但是由于听信了某种说法(即为:A已经保全了这处房产,该房产已被法院控制,不需要再次进行保全,BC债权人不需再次就这处房产进行保全,也能按债权比例获得同等受偿),于是BC没有申请保全该房产。
  开庭,判决的结果,原告方胜诉。现在A的代理律师拿出某法律条文(貌似是某法的80/90条),提出由于只有A保全了该处房产,应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债权比例的基础上,对A给予优于BCDE的受偿比例。 由于BC没有代理律师,对这个问题很头疼。望解答,并给出法律条文。
  所有当事人均为个人,非法人。

全部回答

2010-06-13

0 0

    您好! 1、A的代理律师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但A主张对王某的债权具有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 2、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3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还有问题可保持联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房地产法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经济
房地产法
知识产权
拆迁安置
财税法律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