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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法律高手:执行异议的问题

执行中,案款已经扣划到法院帐户。这个时候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枉法裁判,发了异议成立的裁定。请教法律高手:1、目前情况,执行法院会如何处理已经执行到法院的案款?发给案外人吗?2、申请执行人可否要求法院对案款暂缓处分,应该如何操作?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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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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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前情况,执行法院会如何处理已经执行到法院的案款?发给案外人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2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第73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之规定,所以,执行法院对已经执行到法院的案款只能暂进何存在人民法院,而不能直接发给案外人。   2、申请执行人可否要求法院对案款暂缓处分,应该如何操作?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抗诉。
  但不能要求法院对案款暂缓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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