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商业/理财 财政 财政

定率征收的问题

请问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如果利润表上的利润,比交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高还要补交税款吗

全部回答

2009-04-11

0 0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  。

2009-04-12

126 0
核定征收的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比交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高不需要补交税款,税务局不管你的利润,只管你的收入。

2009-04-11

124 0
核定征收的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比交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高不需要补交税款,税务局不管你的利润,只管你的收入。

2009-04-11

123 0
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与利润无关。因此,如果利润表上的利润,比交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高不需要补交税款。 定率征收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销售(营业)收入*纯益率*适用税率

2009-04-11

125 0
如果是定率征收的话,每月只需按征收率缴交就可以了,不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了。不过近年来定率征收好象已逐步取消了。具体可与自已所在税务局专管员联系确认。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商业/理财
财政
贸易
保险
银行业务
经济研究
股票
商务文书
创业投资
财务税务
企业管理
产业信息
个人理财
基金
外汇
金融
证券
经济
银行
黄金
期货
财政
商业
房地产
财政
财政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审计税务
税务办理
税目
消费税
占用税
契税
所得税
税票
国税
税号
税务代办
发票
纳税
出纳
税务注销
税款
税务服务
纳税人
计税
关税
税控
税卡
税务会计
营业税
税务实务
税务审计
工商税务
盈利
会计
税务变更
所税
税务清算
增值税
报税
税是
税务筹划
行为税
代理税务
审计
购置税
税务师
免税
税种
税制
办理税务
印花税
税务申报
税务税务
分税制
遗产税
交税
征税
税能
偷税
税收
应税
电子税务
财务会计
税率
国家税收
扣税
税后
税务
抗税
进口税
税要
零关税
个人所得税
使用税
抄税
进项税额
关税率
税友
税务做账
农业税
税盘
利税
附加税
做帐
税户
税会
价税
税务风险
税局
金税
个人所得税法
地税
税收政策
专用发票
国地税
财务状况
城建税
中央税
税务所
税额
含税价
税赋
土地税
税通
代办税务
税单
地税网
税金
税务登记
公司财务
注销税务
税时
税务代理
燃油税
免税店
税点
税钱
税则
税费
税务顾问
新税法
财政政策
财务费用
财政拨款
税控机
钱税
税负
统一发票
零税率
含税
财产税
欠税
利息税
财务收支
国家税务
完税
退税率
普通发票
财经
资源税
税价
税务咨询
项税
交易税
工商税
流转税
公司税务
税收制度
税务机关
打印发票
应纳税额
税务报
国税发
不含税
税交
税收收入
个税
税基
企业税务
车船税
所得税率
所得税法
商业发票
税务局
海关税
企业财务
地方税
税源
财政支出
财政
财政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