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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我单位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10月认证的进项税票9万元,此笔可在11月抵扣,而在11月买第二次发票时得把上一次用完发票的税款缴完后才可以买,缴纳的税款3450元,而在月末统计出销项税为92000元,根据销项和进项11月应纳增值税为92000-90000=2000元,可是我当月已经缴纳了3450元,我要问的是:我在11月末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3450还是2000元作为基数呢?请详细的说明!还有我月末多缴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

全部回答

2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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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月末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根据3450元为基数,因为附加税必须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数额计提缴纳,税收会计是以收付实行制为基础的; 2、月末多缴的增值税实际上在“应激税金---应激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反映,等到下个月计算“应激税金---应激增值税”时,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再减去11月份的借方余额数,就是该月实际该缴纳的增值税。

2008-12-07

154 0

月示计提地方附税以本月实现的增值税计提: 销项-进项+进项转出-上月留抵 当值大于零进计提地方附税 所以应该以92000-90000=2000为基数计提 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进项+进项转出-已交税金-上月留抵 92000-90000-3450=-1450就是这个月未的留抵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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