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是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我们协议为:1、小孩为我抚养,她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2、我们有两套住房,一个门面,全归女方所有总价值38万多。女方分期付给男方现金14万(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付2万,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付4万元),女方每次付款后必须向男方索要收据。
而到现在她不但没有探望过小孩,也没有给小孩付过一次抚养费。现在该给我的钱也不计划给。(我们是2008年6月分离婚的)我计划到法院去起诉她,但1、我不知道具体程序是怎么的?2、我们以前有套旧房子作为让她父母使用,所有权属于小孩,在其父母过世后归小孩所有。
产权证应该由小孩监护人保管吗?或可以共同承担她父母的债务其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3、假若我在起诉后她要求财产重新分割法院会在这个时候支持吗?4、假若她在我起诉后以她目前有住房和固定工作为由(我在私营企业上班)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我不同意法院会怎样处理?5、我起诉应该在我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改在她所在地法院起诉?6、关于这类相关问题我应该查询什么法规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