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里销售的烟酒及酒店内部专门销售商品的商务中心的营业收入只交地税吗?为什么不交国税的营业税呢?谢谢!!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人回答,看来大家和我一样都不太熟悉酒店的业务。谈一下我的看法,敬请诸位指正。
刚看到这个问题是,我感觉应该和增值税有关系,但并没有查找与这方面有关的资料。
今天看到国税发[1996]202号《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
据此回答您的提问:
1、酒店内销售的烟酒等物品,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应与餐费等合并交纳营业税;
2、酒店内部专设的商务中心所销售的货物,应交纳增值税。
以上业务要注意分别核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当然,我们这里只是讨论,起一个提醒的作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去向税务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