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上缴上年度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上年度费用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 原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属于当 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 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 用,...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 原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属于当 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 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 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处理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 付,均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因此,企业2014年1月缴纳2013年4季度的工会经费。
应作为2013年度的工会经费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