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后,才核算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
因此,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分期也适用于税务会计。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
3、综上,会计期间和纳税会计期间是一致的,都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按你公司做帐的会计所说一年是指从开发票之日算起,即“4月份开始开发票,那就是2007年04月至2008年04月为一个年度,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为一个年度”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