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滥用股东权利案情:A
1、出资不实应由甲公司还是C股东作为原告?
:说真的,从你陈述的A公司的注册资本构成上看,我觉得还不能构成“出资不实”。因为在C加入前, 就有“A占80%股份,B占20%股份”这应该是实的,如果这也不实,C所受让的股份岂不也是“不实”了么,那么,C还有什么权利告A呢。 慎重了。
另外,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属实应当由工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发现确有注册不实或抽逃的,应当由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对股东进行处罚。
所以,你这个思路需要重新绺顺一下了。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以谁为被告的问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
2、转移域名和域名管理权的行为应在出资不实之下还是滥...全部
1、出资不实应由甲公司还是C股东作为原告?
:说真的,从你陈述的A公司的注册资本构成上看,我觉得还不能构成“出资不实”。因为在C加入前, 就有“A占80%股份,B占20%股份”这应该是实的,如果这也不实,C所受让的股份岂不也是“不实”了么,那么,C还有什么权利告A呢。
慎重了。
另外,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属实应当由工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发现确有注册不实或抽逃的,应当由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对股东进行处罚。
所以,你这个思路需要重新绺顺一下了。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以谁为被告的问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
2、转移域名和域名管理权的行为应在出资不实之下还是滥用股东权利之下?
:这需要看被转移的域名和域名管理权,是否在“出资”的范围内,如果说是计入“出资”了,那么,在公司成立时是实有的,不属于“不实”而是抽逃。
如果只是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擅自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的或他人归自己或他人占用,这也不叫“出资不实”或“滥用股东权利”,而应该是非法侵占公司财物。这是犯法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3、到公司打砸抢的事实可以归入到滥用股东权利下吗?
:这也不叫“滥用股东权利”,如果情况较轻则是治安案件,由派出所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则构成了刑事犯罪。
4、出资验资的问题对诉讼会造成障碍吗?如造成如何解决?
: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是要进行验资的,并要有股东花名册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股份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说有所违反,是要受到处罚的。
法院发现以上问题也是要向工商局通报的。
最好是主动申请变更,别等着工商局找上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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