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出资应缴那些税A公司想以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该文件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
你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根据上述财税[2002]191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但根据上述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应按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