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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无偿提供B公司使用?

  A、B公司是同一投资人投资开设的两个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A公司依法拥有某地(重庆市某区县工业园区内)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该投资人筹备在该地规划一处工业项目。规划论证过程中,发现由于各种因素,该项目不能够由A公司经营,而B公司符合条件。 因此,现考虑以B公司作为主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但是,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种项目的审批条件中规定,该项目的用地必需是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请问:B公司如何在不增加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注:A、B公司属同一投资人,同一法人。A公司的经营性质是投资、咨询;B公司是经营与上述项目相关产业的。
  为避免缴纳不必要的土地转让税,不希望通过土地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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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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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至今还有一个错误的认识,以为“法人”就是企业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等。其实,这个说法非常错误的,“法人”根本就是人,而是指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即这个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公司或工厂。
  所以,A、B公司可以属同一投资人,但A、B公司应该各有各的营业执照的,是不可能属于同一法人的。   由于A、B公司是不可能属于同一法人,那么,如果把A公司如果把国有土地无偿转让给B公司,则就违反了该项目的用地必需是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的规定。
   那么,B公司想在不增加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只能是由A、B两个公司共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情况,请求管理部门进行调整,撤销给A公司的批件,再将该宗土地划拨给B公司。
     。

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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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 因为同属一个投资人,将A\B两公司合并,保留两公司经营范围,不存在土地转让的问题,也不会新增加土地转让成本和费用.容易操作的多.待问题解决后,再分开. 2楼的回答,撤销一个批件,重新划拨土地,这个难度和成本太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不会这样做. 3楼的回答,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容许转让了,你引用这个条文干吗?

2008-07-24

94 0
    如果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赠予B就行了,没什么复杂的。请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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