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经济 房地产法

老人遗留的房产如何继承

我一朋友父母2001年去世后留有公房两间\私房三间,未留遗嘱,也一直未析产.现因房屋拆迁,其他子女才得知被其一子以独子名义公证继承,办理了房产证.其他子女去找公证处,公证处说给撤了,但未见书面撤销文书.而房产证也未收回.请问其他子女要想维护他们的权利该如何办理.需要进行行政诉讼吗,如需要应起诉公证处\房管局吗?应不应连带起诉公证员

全部回答

2007-08-01

0 0

    1、公房的所有权是单位的,个人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成为遗产,即不存在继承,现在谁住着使用权就是谁的,在房改时有优先购买权,在动迁时即被动迁户; 2、私房三间,属于父母的遗产,没有遗嘱时,按第一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说你朋友的父母都已去世,父母的父母也是都已经去世的话,那就应当所有的子女平均分割,不可一人独占; 3、公证错误是必须要停滞撤销的,但公证撤销后,公证处不管房产证的事,而房产处是按公证发的产权证,本案的侵权人是这个非法侵吞遗产的子女,其他被侵权的子女应以那个侵权的子女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非法的房产证并依法重新分割遗产。
    。

2007-08-02

261 0

  私房三间可以依法继承,即使已经被公证改成了一人的名字,但可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消,然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法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和配偶都已经去世,就由几个子女依法继承平均分割了; 对于承租的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的,只能由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如果这个公房在没更换承租人之前拆迁,转换成拆迁费,那么子女就可以对这笔拆迁费依法继承分割了。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房地产法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经济
房地产法
知识产权
拆迁安置
财税法律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