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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管公房在拆迁时的对使用权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和赔偿

国家直管公房,不是现在的公租房,是在80年代初遗留下来的,在拆迁时拥有租恁证的使用权主体可以获得70%赔偿的那种,而房管局只能获得30%的赔偿。也就是说使用权主体拥有70%的产权,当然这个标准可能各地不一样。我在重庆,北京也有很多这种类似的房子。我家没有租恁证,但是我在这里住了20多年,一直是我们在交房租给房管局,租恁证上的那个人几乎失踪了,现在拆迁了,他回来把钱领走了。根据重庆市拆迁管理条例,我能否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

全部回答

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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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凭我的感觉,你肯定应该得到一定的拆迁补偿--不仅仅因为实际承租人,更因为在赔偿的内容中,包括装修补偿等项目。 2、由于各自的拆迁补偿规定各不相同,所以,请你先想办法查到你所提到的“在拆迁时拥有租恁证的使用权主体可以获得70%赔偿”的那一个文件。
  然后,认真看一下。 3、去当地的拆迁部门咨询一下,这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办法。多咨询一下有关部门、机构,比如说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2011-03-02

504 0
事实租赁关系成立,可以得到补偿

2011-02-27

538 0
    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2011-02-26

518 0
··两回事。 房管局登记的承租人,是合法的承租人和被拆迁安置人,可以领走有关的补偿。 你是实际的使用人,虽然钠租、使用,但,没有变更登记,原来合法的承租关系没有变更,故,不能获得补偿,是完全合法的。 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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