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03年已立遗嘱在我名下已公证,但06年政策改变后,只凭该遗嘱不能直接过户怎么办房地局说要让兄弟姐妹签字放弃继承权,并要提供祖父母和父母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等材料。而且家里兄弟关系不是很好,想要共同签字难度很大。请问专业人士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较为简单的方法。十分感谢!
a***
2011-07-31
y***
s***
主***
天***
2007-04-24
两种可能: 一。归你们家所有, 二。一部分归你们家所有,一部分归你舅舅和姨所有。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们一家人一共分得两间房子。”那么所分得的房屋应该是你们一家人所共同所有的。 进一步从第二个信息:“两套房屋均属联建房,其中有一套房屋里只有我和我父母及我外祖父母的户口,我父母也出资了”那么说明这套房子是你父母跟你外祖父母共同出资建造的。如果你舅舅和姨没有参与出资,那么这套房屋应该是你父母跟你外祖父母共同所有。 而你外祖父又同你母亲签订了协议,将大间给了你们,这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共同共有人可以协商各自拥有共有物的某部分其法律关系应该转为按份共有。大间应该已经属于你父母所有了,...全部
两种可能: 一。归你们家所有, 二。一部分归你们家所有,一部分归你舅舅和姨所有。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们一家人一共分得两间房子。”那么所分得的房屋应该是你们一家人所共同所有的。 进一步从第二个信息:“两套房屋均属联建房,其中有一套房屋里只有我和我父母及我外祖父母的户口,我父母也出资了”那么说明这套房子是你父母跟你外祖父母共同出资建造的。如果你舅舅和姨没有参与出资,那么这套房屋应该是你父母跟你外祖父母共同所有。 而你外祖父又同你母亲签订了协议,将大间给了你们,这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共同共有人可以协商各自拥有共有物的某部分其法律关系应该转为按份共有。大间应该已经属于你父母所有了,后来又同你外祖父互换了房屋,小间也归你们所有。 这套房子已经完全属于你父母的私有财产了。如果这一切行为都有证据证明,法律会承认你父母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且你外祖父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你们还有权利继承他剩余的一大一小(你们换给他的那套)两套房子的一部分。 如果这套房子你舅舅和姨也出资了,那么就比较复杂了。这套房子应该是你父母,你外祖父母,你舅舅,你姨,他们的共同财产。你外祖父母那部分跟你家互换,他的那部分产权归你们所有。这套房子的产权人就应该是你父母跟你舅舅,你姨的共同财产。 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产权,你们应该拥有你父母和你外祖父母出资比例的产权。 这样的情形就比较麻烦,但还有一种比较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你们用你们应该继承你外祖父的遗产来换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比较简单,也不容易伤害亲情。 至于房产证上写谁并不重要。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情况以房产证为准,但还有一但书,即除非有证据证明房产证上记载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上面所说的情况就可以证明房产证上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应该以实际情况为准。 你们应当收集证据如下:一,当时建房时你们的出资证明;你外祖父的协议,互换房屋的协议。。 附,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生效前的法律跟物权法有关房产登记的规定基本相同。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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