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1992年3月21号下午
1,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第二,是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侵权或合同责任的一个条件,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那么,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特征:第一,因果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比如本案所涉及的即是此种,在侵权行为法上,构成因果关系的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第二,在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原因还包括引起损害发生的特件,这一点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不具有的,比如建筑物的倒塌。第三,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全部
1,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第二,是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侵权或合同责任的一个条件,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那么,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特征:第一,因果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比如本案所涉及的即是此种,在侵权行为法上,构成因果关系的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第二,在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原因还包括引起损害发生的特件,这一点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不具有的,比如建筑物的倒塌。第三,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确定因果关系是从已经发生的员害结果出发而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区别:第一,原因的构成不同,民法上构成原因的行为大多是过失行为,而刑法上构成原因的行为主要是故意行为,而该主观上的状态,也是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依据之一。
第二,民法上构成原因不仅有行为人的行为,还包括物件,而在刑法上,物件并不能构成因果关系发生的原因。
3,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其确立的基础与价值取向上的不同而对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阐述,归纳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相当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英美学者的代表性学说,该学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凡足以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都是损害结果的法律上原因。
也就是说,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要求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相当条件,因果关系即告成立。相当说看似客观,但它忽视了作为原因现象内部各条件因素的个体差异,有失公正性。
第二种为条件说与直接结果说,条件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中最古老的学说,该说认为,损害行为与其引起的一切损害之间均应肯定其因果关系。而直接结果说则认为,损害行为只与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基于该直接损害结果“继起的行为和事件”则应排除于因果关系之外。
条件说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漫无边际,无限扩大了归责的范围。第三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这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家提出的法律上因果关系标准。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以自然科学和生活经验法则作为标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该学说对侵权行为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划分是不科学的。
4,结合本案来说,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已经具备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行粉应承担适当的责任。这里,仅仅是承担适当的责任,而并不是全部的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仅仅是"诱因"。
因此,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只不过是在确定乙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由法院自由裁量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