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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改个名字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儿;与此同时,任何个人都必须接受社会管理,两者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平衡。而在目前,仅靠司法活动本身却无法解决……
一般情况下,公民初次申报户口登记时,只要拟定的名字承续祖姓,字意不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都会予以登记。 对于入赘、过继或被人收养而要求变更姓名的,只要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机关也会准予变更。对于16岁以上改名的,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有的公民成年后,对父母当初起的名字不满意;或成年人因迷信的原因要求改名字;有的成年人因婚姻或事业失败、涉及丑闻、被判过刑等原因,要求改名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批准。 还有的公安机关对成年人要求改名字,无论什...全部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改个名字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儿;与此同时,任何个人都必须接受社会管理,两者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平衡。而在目前,仅靠司法活动本身却无法解决……
一般情况下,公民初次申报户口登记时,只要拟定的名字承续祖姓,字意不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都会予以登记。
对于入赘、过继或被人收养而要求变更姓名的,只要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机关也会准予变更。对于16岁以上改名的,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有的公民成年后,对父母当初起的名字不满意;或成年人因迷信的原因要求改名字;有的成年人因婚姻或事业失败、涉及丑闻、被判过刑等原因,要求改名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批准。
还有的公安机关对成年人要求改名字,无论什么原因,无论理由是否正当,均不予批准。目前,法律对公民更改姓名问题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一般是依据公安部内部的一个“规定”,该“规定”要求对成年人变更姓名要从严掌握: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的,公安机关要进行严格控制……这只是基于管理原因
姓名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符号。
有人也许觉得改个名字不至于很复杂,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此项工作却是相当谨慎的。因为随着16周岁给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这有利于管理。并且,自从实行存款实名制后,就要求公民更加珍惜自己的姓名。
而姓名经过修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工作,比如说当事人在银行存过款、正在进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新的证件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公安部门的说明材料。
而有些犯罪以及纠纷,常常是因为姓名作了修改而产生。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因为对姓名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使权利是否受限等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给申请改姓名的公民办理手续时,往往会考虑很多,公民要行使改名权尚有难度。
西安市中级法院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西北政法学院讲师刘治斌介绍说,目前,并未见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该国公民行使姓名权有禁止性的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不可侵犯的私权力,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公安机关对公民行使改名权进行限制,是行使公共行政权力。
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靠司法实践、执法活动本身无法解决。这需要从立法上解决。至少在目前,因为有《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公民特别是成年公民享有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不存在任何疑问,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若要对公民行使自我命名权、更改姓名权加以限制,也只能通过立法来作出限制,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比如适当修改《民法通则》或出台公民姓名法。
若认为公民姓名法立法时机不成熟,也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明确细化公民的姓名权。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
现阶段,在公安部没有公布户籍改革新条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沿用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
除《户口登记条例》外,还有一些关于姓名方面的规定。例如2001年6月,公安部在对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1、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
除依据《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条规定,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籍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规定处理。
2、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字数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依《民法通则》,考虑到民族众多,姓氏复杂,风俗习惯各异等情形,户口登记机关不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3、关于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问题,依有关文件要求,须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若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
姓名作为人的社会符号,对个人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有较全面的规定,姓名权和住宅权、通信权、肖像权一样都受法律保护。
姓名权在法律上是指哪些内容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车小岗律师认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
(1)自我命名权。
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加以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使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
(2)姓名使用权。
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公民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场合下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如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文书上签名和在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情况下,应该使用正式姓名。
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当公民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使用原来的姓名时,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但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则不受这个限制。
根据这些规定,改名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做变更登记。
据公安户政部门统计,最近这几年,公民提出的更名申请较以前多,几乎是所有更改户口本资料的项目中最多的一项,而申请的理由则是无奇不有。
由于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栏只有一栏,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在选择名字时应该更加谨慎,多次改名的申请可能不获批准。
侵害责任
姓名权受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
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受到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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