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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男方还贷,这样做对女方有何潜在问题?

婚前女方交首付买房,房主登记为男方,婚后由男方还贷,这样做对女方有何潜在问题?如果婚前女方交买房首付款,房主登记为男方,由男方用公积金还贷款,女方是否应对所交的首付款进行公证,以证明此部分财产为女方所有。婚前房产证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婚后是否可以将此住房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否有时间限制),或是把女方的名字也一起加上去,这样可以吗?请教各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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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0 0
婚前取得房产证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 没有时间限制,不会因为过了多久而使得个人财产称为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可以有两个名字,两个权利人,这是有利于你的。

2006-03-25

495 0
婚前男方取得的房产证,所以应该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无论多长时间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会视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变为共同财产的,以前的婚姻法是生活时间长了可以变为夫妻共有,修改后的不是这样的规定了。如果女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可以公证,但只能证明此房交过钱,所交的钱为女方所有。但如果双方婚后都同意在房产证上写上两人的名字,这是可以的,但这需要征得男方同意。

2006-03-24

498 0
  如果婚前婚后该房屋都是又女方一个人负担,且婚后大多数人都能认定该房子属于女方的,那么可以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且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婚后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在你们共同生活满4年以后,自然就归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照你说的,女方付了头期款,婚后却是男方继续给付,那么这个应该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 不过就像上面的朋友说的,签署夫妻名义的房产会就比较没有争议。或者去界定一份财产的归属问题比较能保障某一方的利益吧。

2006-03-23

494 0
    婚姻关系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方便的话可以学习一下,也可以到“爱问”共享资料中下载。 你们的房子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就房产的权属问题达成共识,否则的化,按照你如上的叙述,只能被认为是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女方婚前交纳首付款,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首付款部分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或男方承认,做不做公证无妨; 2、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婚后男方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这本身就不太可能,男方的公积金数量多到足以支付住房贷款的地步)仍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而不会被认定为属于男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也不会因所有权人是男方而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同理,加不加女方的名字,都不妨碍女方对该房拥有的婚前个人出资部分的产权,和夫妻共同共有的产权部分。 。

2006-03-23

482 0
最好夫妻联名,否则会麻烦一点,因为产权是男方的,如有意外,即使你有证据你出钱了,但你得到产权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他放弃,目前还没法律特别明确,非常扯皮,但你可以拿回一部分钱,(一定要有证据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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