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为子女名,,房屋的首付与按揭都是父母还款,未来婚后也是父母还,房屋登记为子女名,,房屋的首付与按揭都是父母还款,未来婚后也是父母还,根据新婚姻法,离婚后得按房产所有人要给对方(无房子产权者)一半的债务补偿既按婚后还款按揭部份的50%。如何才能在不改名字的情况下保障父母的权利另外新婚姻法鉴别房产为婚前还是婚后日期是以房产证日期还是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谢谢各位
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房屋登记为子女名,子女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父母的出资(包括房屋的首付与按揭都是父母还款,未来婚后也是父母还贷等)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但因为部分按揭是在子女结婚后偿付的,如果不明确按揭是由子女父母代为偿还,将很容易被误认为是从子女与配偶的共同收入中支付的,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将被认定被界定为子女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予以分割。
这就与父母当年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初衷相悖,且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子女。
既然考虑到了这一点,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至于旁落,建议父母到公证处做一个赠与公证,明确房屋首付款及婚后的还贷部分,由父母继续承担,且该房屋只赠与给男方而非家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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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1、关于保障父母的权益。最好签署一份详细的协议,并办理律师见证;2、关于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日期。应以签署购房合同日期为准。
您好:
我把您的问题顺序倒过来回答好像更清晰:
1、“新婚姻法鉴别房产为婚前还是婚后日期是以房产证日期还是购房合同日期为准? ”:《婚姻法》不鉴别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是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该财产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要由当事人确定,如果有争议,由当事人来证明、由法院来判定。 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以登记时间为准,据此:鉴别房产为婚前还是婚后应以房产证上的时间为准(取得房产证时才正式取得房产所有权,购房合同只是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房产的意向)
2、关于此房产权:虽然“房屋登记为子女名”,但如果房产证表明此房是婚前取得,则房子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3、关于出资:婚前父母所付的首付和贷款,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婚后父母所还的货款:如果没有说明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应是赠与夫妻双方的,离婚时应予分割。
4、如何才能在不改名字的情况下保障父母的权利:(1)要保障房子的产权也归于父母:让他们夫妻写下附条件赠与:一旦离婚,夫妻同意此房赠与父母并协助父母办理过户。 将赠与协议公证(公证后一般不可撤销)
(2)不要房子产权、只要房款权利:让他们夫妻给父母写下借条,写明所有房款(包括首付和利息)都是借父母的,一旦离婚时从房产中偿还全部债务及利息。
5、是否还有个“如何才能在不改名字的情况下保障自己子女权利”的问题?(好像这也是父母的本意吧?)
(1)如果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那么只需把婚后父母所还贷款明确为只是赠与自己子女就行了。
(2)如果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父母可以明确该房产所有款项都是父母所出、只赠与自己一方子女(并注意保留所有付款单据和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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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了子女的名字从法律上说该房的产权是子女的。其婚前首付与按揭部分的产权是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该子女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
但你的具体情况是,该房的购房款项全是由父母提供的。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该与该子女订立协议,说明父母提供的款项是借给其子女及配偶的,婚后部分由其子女后羿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偿还期限要说明从父母主张偿还时计算时效。然后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防止万一离婚时说是因离婚才写的。
房屋登记为子女名,,房屋的首付与按揭都是父母还款,未来婚后也是父母还,
……那就是子女(登记人)的财产。父母只是---出资人,个人子女买房子,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新婚姻法,离婚后得按房产所有人要给对方(无房子产权者)一半的债务补偿既按婚后还款按揭部份的50%。
…… 如果是婚前买房、登记房产证,是婚前财产(仍然是父母出资),归子女个所有,不包括他的配偶;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属于共同夫妻出资,离婚时每人享有一半份额。
如何才能在不改名字的情况下保障父母的权利
……进行父母或夫妻(子女夫妻)协议或约定,一旦离婚,房产权仍然是出资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的,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进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新婚姻法鉴别房产为婚前还是婚后日期是以房产证日期还是购房合同日期为准?
……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在于法律事实和证据。以实际的付款人、付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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