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于1990年5月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签订儿童保险合同并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005年6月我父根据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向中国人寿要求给付教育金1200元。但中国人寿以我参加的是自学考试而未参加高考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保险期满日为限。根据此条的约定,我认为中国人寿应当依合同的约定给付教育金。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我和中国人寿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利与我对合同的理解作出解释。
在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项中最关键的一句的话是“……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我将此句话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解释。第一个部分我将“考取”进行解释,我认为考取是通过考试取得的意思,至于什么考试,不作限制。但中国人寿却将考取等同于高考,这显然是擅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限制解释。
可以想象如果我真的通过高考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若中国人寿想拒付教育金,它同样可以以我未参加自学考为由,而拒付教育金。剩下的第二部分,即“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请注意!这里是“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而不是“全日制高等院校”!那么有什么区别呢?这就好比“我”与“我的书”之间的区别。
只要读过小学语文的人,都应该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如果按照中国人寿的解释,考取等于高考,那高考以后又怎么能成为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呢?所以中国人寿只能将“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呢”去掉。这样,通过高考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顺利成章了。但事实并非这样,所谓“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就是通过考试获得全日制高等院校颁发的本科生和大专生的毕业证书。
这样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就已经成就了。那我有没有考过试呢?回答是肯定的。就是自学考试,并且与2005年6月获得华东政法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只要华东政法学院是全日制高等院校 ,那我就是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大专生。中国人寿就应该给付教育金。
现在一,二审法院均判我败诉。
我想问问,到底是我错了,还是法院错了。本人15岁即初中毕业就参加自学考,2年后获得法律大专文凭。现在攻读本科。以我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我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绝对错误的。现在我准备申诉,但还是想问问大家,我的胜率有多少!毕竟我才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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