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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责令受理是否仅限于下级机关违反行政复议程序(如时间\行政行为认定)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的责令受理是否仅限于下级机关违反行政复议程序(如时间\行政行为认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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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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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精神: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复议决定有三种: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认定事不实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用具体行政行为。
    简单地说,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维持、限期履行、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只有最后一种情形才有所谓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   你所提的问题似乎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错误的复议决定,即认为下级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错误的,作出决定责令下级机关受理。
  如果是这样,复议机关本应作出的是限期履行的决定,却作出了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这是复议机关的错误,不是你们机关的问题。   建议你向复议机关请说明情况,请他们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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