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今年7月收到了有关部门对我投诉的回复,回复查明市政府09年8月作出了征地批复,但县政府至今未出征地公告和组织实施征地,本人认为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便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昨日收到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其认为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60日内提出不予受理。本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本案,理由如下:本人在今年7月份才知道去年8月市政府作出了征地批复征收了我们的承包地,但县政府未依法出征地公告,未组织实施征地,我的申请并未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复议期限。
对此不予受理决定请问各位网友有何维权建议??谢!。
对于你是否超过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关键在于你何时知道政府部门有关征地的决定,比如你签收过相关通告的时间,往后推60日,就是复议的期限. 当然,如果你分不清楚,现在立刻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撤消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可以分清你是否在时效范围内主张过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