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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之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吗?

行政诉讼之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吗?哪些情况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情况要先经过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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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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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种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办法,属于这种情况的有:1.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规章,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如,某地乡政府要求当地农民一律在某月、某日开耕,否则,迟耕一日罚款5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的人可以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以及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自己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森林法第十四条和草原法第六条都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又都没有对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本身就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例如,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得就同一内容既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择行政复议的,需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能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行政复议前置,即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这类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如欲提起行政诉讼,必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才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7-08-14

行政诉讼之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吗? ……不一定,根据具体案件。 分三种情况,一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复议,三是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诉讼---也称作复议前置。 哪些情况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情况要先经过行政复议?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涉及土地使用权案件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07-08-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有这样几种方式: 第一、选择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两者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
  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便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这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前置。即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适用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裁决,纳税数额争议。 第四、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适用于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裁决不服提起的复议,复议机关是省级政府,复议决定的作出根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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