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 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 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 表明,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有以下两种情况:(1)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 债务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债务人又实际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则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 未经同意而转让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 债务的全部,且债务人实际转让了债务的全部,又未经 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将免除全部的保证责任。如果债 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一部分,且未经保证人同 意,保证人的免责范围应限于实际转让债务的部分而不 能全部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被免除部分保证责任, 但仍将继续承担其余部分的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继续 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继续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许可债务 人转让债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征得保证人 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