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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二者是否矛盾? 。

全部回答

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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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 《担保法》“。。。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是指合同主体的改变,而《担保法解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均是指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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