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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本人注:最高额保证)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这两条啥意思啊,把俺搞晕了。请教高人。

全部回答

2009-07-06

79 0
哈, 这其实并不难懂啊。已经清楚到不能再进一步解释的地步了。用一句话说,就是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几种不同以情形下的保证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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