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区域的问题离婚诉讼,男方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楼上陈述的案情看,这个基层法院就是区人民法院。而区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又设立了若干个基层法庭,这些基层法庭的设立,基本上也是按照区域划分的。 所以,一般而言,被告在哪个法庭管辖的区域内居住,就由这个辖区的法庭受理案件。虽然,男方起诉,如果区法院指定河西法庭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因为它只涉及到县区法院这一级别),但一般而言,还是路北法庭受理的可能性大,关键一点,并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任一法庭的。 当然了,如果男方有什么特...全部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楼上陈述的案情看,这个基层法院就是区人民法院。而区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又设立了若干个基层法庭,这些基层法庭的设立,基本上也是按照区域划分的。
所以,一般而言,被告在哪个法庭管辖的区域内居住,就由这个辖区的法庭受理案件。虽然,男方起诉,如果区法院指定河西法庭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因为它只涉及到县区法院这一级别),但一般而言,还是路北法庭受理的可能性大,关键一点,并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任一法庭的。
当然了,如果男方有什么特殊理由,如需要回避等,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审理法庭的请求。这则另当别论了。
(以下回答一下悟空的观点:当事人直接在法庭立案是可能的,因为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同,有的是法院统一立,有的是法庭直接立,有的是法庭受理审查、回要案号。
我们这儿就是法庭直接立案。而从咨询人所讲来看,第一次即是在法庭直接立案审案。不过无论怎样立,都是全院统一案号,均出法院的法律文书。另外,无论法庭立还是法院立,都不影响对立案条件的审查把关,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今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