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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区域的问题

离婚诉讼,男方提出来的,起诉地点是区法院下属的一个法庭(暂且叫 路北法庭),没有判离。半年后男方想换个法庭起诉(河西法庭)这两个法庭都直接隶属与区法院。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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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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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楼上陈述的案情看,这个基层法院就是区人民法院。
  而区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又设立了若干个基层法庭,这些基层法庭的设立,基本上也是按照区域划分的。  所以,一般而言,被告在哪个法庭管辖的区域内居住,就由这个辖区的法庭受理案件。
  虽然,男方起诉,如果区法院指定河西法庭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因为它只涉及到县区法院这一级别),但一般而言,还是路北法庭受理的可能性大,关键一点,并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任一法庭的。
    当然了,如果男方有什么特殊理由,如需要回避等,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审理法庭的请求。这则另当别论了。 (以下回答一下悟空的观点:当事人直接在法庭立案是可能的,因为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同,有的是法院统一立,有的是法庭直接立,有的是法庭受理审查、回要案号。
  我们这儿就是法庭直接立案。  而从咨询人所讲来看,第一次即是在法庭直接立案审案。不过无论怎样立,都是全院统一案号,均出法院的法律文书。另外,无论法庭立还是法院立,都不影响对立案条件的审查把关,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今天。
  )。

2006-10-04

59 0
同意非常一般人的观点。上次是路北法庭,估计这次还得是路北法庭审。不过,都是一个法院的案子,只不过是哪片管的问题。还有,第二次起诉,一般都会判离的。

2006-10-04

70 0
    正如非常一般人所说,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其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2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叫做地域管辖原则,是不能错的。如果你换个法院起诉,对方一但提出管辖权问题,已经受理的法院还得将这案子转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反倒被动。
       你想换的原因一定是担心下次这个法庭还是不判离婚,是吧。其实你的担心是多余的。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主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如果确实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一定会判处离婚的。
  一般地说,在第一次审理中法院在认为有不离的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判离。但经过半年的考验证明没有和好的可能,就会判离的。

2006-10-04

69 0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的院外法庭,是该法院的派出部门,没有直接的立案管辖权。有的是有简易程序,但,也应当由院里批准再进入诉讼程序。
   派出法庭,成立时就有自己的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不能乱来。向以上案件,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两个法庭起诉,可能违反6个月内不能起诉的规定,而法庭却难以防止。  所以,应当由法院统一立案,指派法庭受理。
  即便法庭接到了起诉,也应当回院履行手续,防止失误。 综上所述,当事人向两个派出法庭起诉的做法是不妥的。

2006-10-04

43 0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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