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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与地租

我单位有对外出租的房屋,营业房屋比较多,房租较低,可是土地都是一类地段,应交土地使用税的量较大,我们可不可以把收到的租金,在给租赁户看发票时,开一部分房租费,再开一部分地租费?也就是把收到的租金分开,这样,应交纳的房产税就少些(因为土地使用税只交营业税,房租收入要缴纳12%的房产税)

全部回答

2008-06-28

0 0
这要根据你的具体租赁行为来定,不能自行确定的。 出租物是房屋的行为就要缴纳房产税,而且是按租金的12%计算,土地使用税这些也是不能免的。 出租物是场地,自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如果你不根据实际情况来纳税,税务机关要认定你们是偷税的。 不管会计上是否将土地价值作为房屋的价值,对出租行为来说都不会有影响。

2008-06-27

71 0
    房产税计税依据: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所以如果按照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或者没有单独购买土地的话,肯定就不可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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