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照自营出□申 报退(免)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 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
定申报退(免)税:
(1) 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 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 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 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
(4)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 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全部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 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
定申报退(免)税:
(1) 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 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 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 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
(4)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 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上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 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 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