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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民法题目(附义务的赠与),哪种解释更合理

  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就不能否定赠与人的处分权、使用,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为其父之母校约定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为内容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  A,其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d 我看到有两种答案解释,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甲父亲之母校对毕业纪念册的处分权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只有经甲同意后,不得转让”,如果赠与人不行使撤销权并向受赠人追回赠与物,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法律规定。
  但问题在于。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物权法》第39条,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是。《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想问一下哪种更合理。解析一,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产生债权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甲与其父之母校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由于收藏和陈列。赠与人的撤销权。换言之。解析二,依法享有占有;(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得转让。”《物权法》第5条。所以本案中大学与乙之间的转赠行为有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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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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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第一种解释更加合理。这里面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甲和学校的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是一个债的关系。赠与物已经交付,从物权角度看,纪念册的所有权已经归学校。所以学校有权对纪念册进行处分,这个是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乙取得所有权。在此案例中,甲可以依据赠与合同,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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