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考点】物权法定、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时,其父之母校即取得该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甲与其父之母校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由于
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其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为其父之母校约定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为内容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产生债权效力)。
换言之,甲父亲之母校对毕业纪念册的处分权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仅赠与合同有效,乙也能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此题非常隐蔽,一般不会想到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如此具体地考察。如果对物权法定原则没有深刻的理解,在解答此题是就会遇到较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