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公积金超过上限部分怎么计税?超过比例部分如果计税?
1、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假设:本月工资5000元,个人缴纳保险类5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1500元,个税缴税系统住房公积金上限为600元,请问如何计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500-600-2000)*10%-25=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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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不征税的!
公积金最高贷15年,30万,有增值多贷10万,没税,只有利息,利息按所贷年数不同
如某公司国内员工伍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7月伍先生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
那么,7月伍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伍先生工资和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900+600)-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600+6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1600)=2700元,伍先生应纳税额=2700×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280元。
而伍先生个人超过12%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5000×20%-5000×12%=400)并不能在税前扣除。
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