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2006年1月1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从邻居江某处借了 2万元,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江某,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江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李某 催要欠款,2011年2月1日,江某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表示拒绝偿还。 2011年4月1日,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李某辩称,该欠条形成时 间是2006年1月1日,到江某起诉之时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 院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上述法...全部
2006年1月1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从邻居江某处借了 2万元,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江某,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江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李某 催要欠款,2011年2月1日,江某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表示拒绝偿还。
2011年4月1日,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李某辩称,该欠条形成时 间是2006年1月1日,到江某起诉之时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 院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首先应该依 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照《合同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在不能确定履行期 限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因此江某依法可以随时向李某主 张权利,李某在江某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诉讼时
效期间应该从李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即2011年2月1日)起计算2 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江某订立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江某起诉之时并没有超过2年诉讼 B寸效,因此判决李某向江某支付全部欠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