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之外,又约定服务期的,如何确定合 同期限?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 的期限。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 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 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 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 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服务期期间辞职需要 承担违约金,超出服务期仍在合同期则只要提前三十...全部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 的期限。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 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 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 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 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服务期期间辞职需要 承担违约金,超出服务期仍在合同期则只要提前三十天就无需支付违约金。(2)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 通知》规定承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 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 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 延长,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放弃对剩 余服务期的权利,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3) 对服务期没有特别约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指有支付货 币凭证的情况),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 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 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 额 ,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但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按比例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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