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性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及其会计协调是什么?
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能够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稳健性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使得这一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
(一)稳健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 如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中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全部
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能够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稳健性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使得这一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
(一)稳健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
如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中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
(二)稳健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均应计入本期。
”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稳健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如在运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时,必然会将存货中尚未发生、甚至尚未确定的损失归入本期的损益。
这显然违背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关联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稳健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和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
(三)针对以上情况,应对稳健性与其他会计原则在实务应用中进行协调
1 应该认识到在会计核算中,真实性原则居于首要位置。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当稳健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冲突时,应根据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而定。
不确定性程度较高,优先考虑前者,以避免风险,确保资本保全;不确定性较低,优先考虑后者,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 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当然也有所不同。
因此,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其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来说,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能够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
防止冲突的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3 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避免企业以应用稳健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因人为因素加剧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同时,应强化企业的内在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得到合理运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