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产品因过了保质期而报废,进项税要转出
很有实际意义的一个问题。
一、关于进项税的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理第10条,及实施细则第21、22条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之规定,本题应按实际成本计算进项税。按照给出的条件,增值税率按17%,则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00*50%*17%=170元。
二、关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鬼脸兄可能想确认该类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必须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或想简化核算。
我的看法是:发生损失后,先将损失计...全部
很有实际意义的一个问题。
一、关于进项税的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理第10条,及实施细则第21、22条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之规定,本题应按实际成本计算进项税。按照给出的条件,增值税率按17%,则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00*50%*17%=170元。
二、关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鬼脸兄可能想确认该类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必须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或想简化核算。
我的看法是:发生损失后,先将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一是为了揭示问题,反映损失情况;二是归集可能产生的其他事项的处理(包括对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其相关资料可能不会及时获得)。
然后再将净损失转入管理费用核销,是对损失处理结果的一个反映。也就是说,整个核算过程客观反映了企业内部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另外,对发生类似情况较多的单位来讲,通过使用该科目,企业为加强管理而对所有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时就相对比较方便了。
因此,使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可能满足管理之需要的意义要大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我认为还是不简化核算为好。
由此,我的会计处理建议是:
1、发生毁损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2、计算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
3、根据处理意见
借:管理费用 2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170。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