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过程中每月发生的包装破损或过期不能销售的食品,都可以算作合理损耗范围内,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损失”科目。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盘亏、丢失、大量过期积压食品损失,应该作为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实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难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按照上面规定:
(1)合理损耗的库存商品,不做进项税转出,直接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即: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2)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库存商品,要通过“待处
理财产损益”科目,并作进项税转出。
即: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