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承包是不是属于正常上班
■李军 【案例】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零售经营权承包给内部职工,出租方(即法人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给承包方使用,且双方之间有承包协议,有的协议还经公证处公证。 协议内容大致是:承包方每月交给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所得其他收入全部归承包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给承包方发放工资。 有意见认为,企业内部职工协议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的合法民事行为。 企业内部职工而非外人承包经营药品,企业与其在工作上属于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种承包经营行为不违法。 有意见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获得法定部门的特许后,方能从事药品经营...全部
■李军 【案例】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零售经营权承包给内部职工,出租方(即法人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给承包方使用,且双方之间有承包协议,有的协议还经公证处公证。
协议内容大致是:承包方每月交给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所得其他收入全部归承包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给承包方发放工资。 有意见认为,企业内部职工协议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的合法民事行为。
企业内部职工而非外人承包经营药品,企业与其在工作上属于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种承包经营行为不违法。 有意见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获得法定部门的特许后,方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与内部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以协议形式承包并经公证)掩盖非法行为(承包方未获得法定许可经营药品)。
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规定,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而且,出租方(企业)与承包方(内部职工)签订承包协议后,两者已不是企业与职工的隶属管理关系,企业的出租行为与承包方的经营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出租方与承包方都应受到处罚。 【分析】 对于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出租许可证、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二是违法主体是否合格。
不得出租经营许可证 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所有人在不改变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交由他人完成,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依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行为。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其实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者是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所以,未经法定许可不能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就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因为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许可和特殊性,所以《行政许可法》明令规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因此,以任何形式出租《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事实 合同生效必须真实、有效,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药品经营企业固然有其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但由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法定主体是药品经营企业,且其具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可转移的特性,故其承包经营不能包括“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给承包人使用”的行为。
承包人本无从事药品经营的资格,但其通过所谓的“承包经营”和《承包协议》的规定,获得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权,未经药监部门登记而取得了药品经营资格,这种以“发包”与“承包”合法形式掩盖出租许可证和无证经营违法实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民事行为和《承包协议》无效。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并不是合同有效与否的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内容无效,即使进行公证,该合同依然无效,公证并不是违法合同生效的免责条款。 企业与承包方均违法 由于药品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协议》,二者之间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承包方与药品经营企业已不存在隶属关系,却以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使用其经营场所,并提供其单据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其使用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是基于《承包协议》由企业提供的,承包方并因此“每月交管理费”(实则租金),企业已经构成了变相出租许可证、承包方也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二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