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 增值税。36号文将应税行为主要分为三大板块: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其中,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后四项为此次试点新增项目)。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 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 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属于新增概念,具体包括基础设 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 营权...全部
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 增值税。36号文将应税行为主要分为三大板块: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其中,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后四项为此次试点新增项目)。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 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 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属于新增概念,具体包括基础设 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 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 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 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 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须为有偿提供,且不包含非经营活动。重 点关注以下几点:1。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此处,其他经济利益属于兜底条 款,泛指货币货物以外的一切对价,可以不具有实物形态。
2。 非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1)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境内的判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 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 境外旅行社向境内个人提供的境外旅游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提醒读者注意,境内应税行为的判断及纳税义务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所不 同,境外的单位向境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如果该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征增 值税,也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服务既在境外发生,也在境内发生,须就境内外发 生的全部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境外服务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服务若未构成常设机构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构成常设机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境外公司企业所 得税应区别情况处理,仅就境内发生的服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4。视同销售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 筑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36号文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用于 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6号文仅规定当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时,属于视同销售,且公益性 事业以及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对于投资、抵债、分配等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未有提 及。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 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 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 式取得的不动产。”即以接受投资人股、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增值税进项 抵扣,由此可见,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抵债等资产所有权转移行为须视同销售,缴纳 增值税。
在界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时,还要关注对于无偿性的判断,例如,A美容院销售 美容卡(百合卡,金额5000元),促销期间凡是购买百合卡的用户,A美容院赠送水 疗一次(市场价600元),对于赠送的水疗不能视为无偿赠送,因为水疗服务是以客 户购买百合卡为前提,属于附条件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无需另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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