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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执行标准?

如何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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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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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地方认为,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一是 只撤销其党内职务,并不影响其职级待遇,如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仍为县处级正职等;二是仍可安排其 担任低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如给予某市委书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后,可安排其担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等;三是对担任多个党内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其所任最高党内职务后,其所任其他党内职务仍可留任,如某省省委委员、市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 省委委员职务后,仍可继续担任市委书记职务等。
    对此,需明确的是,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的,二年内木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且应当在一个月内 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 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办理。
    其中,对在政纪上已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的,或虽应在政纪上给予其与 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但未给予政纪处分的,均应撤销其党 外职务,降低其职务层次,且一般不得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对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的,一般应降低其职级待遇;对 不适用政纪处分的,如其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外 职务的,一般应建议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除其不适用政纪 处分,或其职级待遇已属最低无法降低外,均应降低其职级 待遇,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北京市纪委等关于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 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是否降低工资问题的答复》 对此早已明确。
    一些同志认为,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在一个月内办理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年底参加年度考核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共中央 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年度考核等次 应确定为不称职,并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则受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需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
    对此,应当明确的是,对已在一个月内办理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在年 度考核时即可认为已按规定降低了职务层次,不需再次降低 其职务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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